大连高新区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科技园信息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8-04-25浏览次数: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精神,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员的成果在大连高新区转移转化,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高新区将大力实施“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工程”(以下简称“科创工程”)。为保证“科创工程”的实施,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成立“科创工程”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文教卫生局、监察审计局、创业中心、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科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科创工程”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高校院所及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工作的科技成果持有人。

  

第二章  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创业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带项目到高新区创业,设立“科创工程•科技人才创业项目”。

    第六条 经评审,入围“科创工程•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并在高新区新创办的企业,可连续三年获得1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场地支持和一次性2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支持,以及工商、税务等“一站式”免费代理服务。对于获得大连市“5+22”创新人才政策中“杰出青年科技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顶尖及领军人才)”政策支持的,并三年内在高新区新注册企业的科技人才,可直接享受此项政策支持。

    第七条 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在高新区做大做强。入围“科创工程•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的企业运营一年后,经评审,入选“科创工程•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的企业,可获得无偿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入选项目可分为三类,其中:

    一类项目可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和不低于5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股权投资;

    二类项目可获得不低于30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和不低于3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股权投资;

    三类项目可获得不低于10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和不低于1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股权投资。

    第八条 高新区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社会化运作方式,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的成果转化。

    第九条 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人才提升创业团队的核心价值。入选“科创工程•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的企业,聘请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到企业指导、授课,或组织项目团队参加相关专业高等研修班培训的,三年内可获得专家劳务费及培训费5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入选“科创工程•科技人才创业项目”的创业人才,可根据需要为其提供“人才公寓”住房支持;其子女选择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由高新区相关部门协调优先安排入学。

第十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按照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要求制定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完善鼓励科技人员与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双向交流的政策措施。

  

第三章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支持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高新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经高校推荐,并通过“科创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入选“科创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三条 对以转让方式向高新区企业转化的技术成果,经审核备案后,按照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资金后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以作价入股形式向高新区企业转化的技术成果,经审核备案后,按照该成果实际入股原值的10%给予企业资金后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以许可方式向高新区企业转化的技术成果,经审核备案后,许可期限超过3年的,在许可期限内可按照当年该技术成果取得收入的10%给予企业资金后补助,累计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加速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获得起3年内以转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在高新区转化,且入选“科创工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除受让方企业可获得本章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资金补助外,按照受让方企业实际获得资金补助的50%给予高校院所资金奖励,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高校院所建立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对获得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奖励,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支持高校院所与高新区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八条 鼓励高校院所在高新区采取校企共建、校地共建的方式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平台或产业化基地。高新区按照产业方向和技术领域,在自身规划建设的特色产业载体中划定一定的物理空间(或单独设立载体),为高校院所成果产出及转化提供物理载体。

    第十九条 鼓励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对于高校院所以该机构为专利权人申请获得的知识产权,纳入高新区知识产权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二十条 对高校院所实验室、技术研发部门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高新区内成 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和技术转化机构法人实体的,经备案后按照国家、省、市级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在高新区内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及软硬件设施购置更新资金补贴。鼓励高新区企业充分利用高校院所平台及实验室资源,高新区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给予企业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高校院所与高新区企业联合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对于高校院所承担的、高新区企业参与研发及产业化的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按照企业实际到位财政支持资金的10%给予企业资金配套,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校院所与高新区企业联合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制定。对于公开发布并实施的由高校院所与高新区企业联合承担的国家、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贴。

  

第五章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注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简称中介机构),经备案后,按照其年度促成并在高新区落地的技术成果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介机构日常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而开展的项目路演和专业技术论坛以及投融资论坛等活动。对中介机构组织的非营利性质项目路演和论坛活动,经备案后根据每场活动参与路演的项目数量和参加的人员规模给予2~5万元活动资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新获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经备案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高校院所”不限地域,与高新区达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战略合作的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