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方案

发布者:科技园信息安全责任人发布时间:2018-04-25浏览次数:1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核心,以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转化四位一体的创新综合实力,着力将高校的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保障。
    (二)发展目标。创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打造若干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和较强成果转化能力的技术转移队伍,实施一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逐步构建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政府引导、产学研深度结合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到2020年,高校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率提高到90%以上;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500项以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5000项以上,完成企业关键技改课题1万项;大学科技园孵化科技型企业300家以上,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上市企业10户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高校的科技创造能力。
    1.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扶持。稳定实施“辽宁省高校科学研究支持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面向我省产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前沿技术,年均资助高校科研项目1000项以上。鼓励校企联合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科技专项计划等。(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配合)
    2.加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深入实施“辽宁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工程”,引导和支持高校组建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到2020年高校重大科技平台达到30个,新增国家级科研平台10个。深入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到2020年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达到40个,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5个。(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1.着力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数量达到20个,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大学科技园孵化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300家以上,上市企业10户以上。(省教育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2.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指导和支持高校建立校级技术转移中心、申报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中心。到2020年,建立省级及以上高校技术转移中心20个。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定位,加强服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经纪人试点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3.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应用“互联网+”,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成果信息库、专利文献信息库、专家信息库、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促进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实现有效便捷对接。发挥科技中介机构间的集群效应,对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市场分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省教育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配合)
    4.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支持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资金,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转化收益扩充知识产权资金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今后5年,高校发明专利年均增长5%以上,专利有效实施率达10%以上。(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
    5.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依托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高校按产业化思路、商业化模式、资本化运作,走科研、中试、生产相结合的道路,充分吸纳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障。(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辽宁企业发展。
    1.推广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校地)共建研究院、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成功模式。引导和支持高校加入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紧密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每年举办1届产学研合作对接会。到2020年,高校牵头或参与的省级联盟达到40家以上,参与建设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100家以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等配合)
    2.加强科技交流合作。引导和鼓励高校利用重大科技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创新研发团队,研发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优先在省内转移转化。到2020年,通过团队形式引进国内外专业技术人 才200人以上。(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三、支持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机制。逐步实现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省、市、县(市、区)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让的,可强制许可实施转让。
    (二)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校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高校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高校在省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时,可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或转让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国有控股的校办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辽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
    (四)改革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校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五)拓展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对携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高校参与“科技特派”、“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工作。落实《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六)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试点。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对高校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
    (七)加大对研发项目成果转化的引导。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八)强化对中央部属高校的服务。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中央部属高校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驻沈阳市的中央部属高校可享受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
    (二)经费投入。建立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高校自身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体系,支持高校开展自主创新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属高校科技成果应全部在省内转化。
    (三)监督考核。建立从项目申请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项目运作实效。强化绩效考核,将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目标任务纳入对全省高校和校长的评价体系。
    (四)具体实施。各省属高校要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统筹人力、财力、物力等要素。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